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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清河复航后交通安全监管上有何规定?这场发布会给出答案

发布时间:2024-04-02 来源:常见问题

  4月1日下午,山东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同志等解读《山东省小清河交通管理办法》,介绍促进小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状况。发布会上,记者提问:《办法》对于水上交通安全监管与保障方面有哪些规定?

  山东海事局副局长柳强介绍,近两年来,小清河复航工程水域先后圆满完成了示范船舶空载、半载和重载试通航,以及济南港至海南八所港的河海直达货物运输等多次活动,山东海事局会同各方全力保障了活动期间船舶航行安全,并推动以下三项监管与保障举措纳入《办法》。

  一是明确通航水域通航条件。《办法》规定,在小清河通航水域航行的船舶应当与航道通航条件相适应,并符合船舶标准化要求。通航条件发生明显的变化可能会影响通航安全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发布通告。截至目前,小清河流域已进行了两个航次河海直达大件货物运输,近日将完成第三航次;对于从事河海直达货物运输的海船,山东海事局依法依规,结合航道真实的情况和有关论证结论,核验了船舶宽度、型深等船舶尺度是否与航道条件相适应,检查了船舶状况,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并明确了船舶航行的气象海况条件,保障了船舶的航行安全。

  二是维护良好通航环境和秩序。《办法》明确,小清河流域需大幅度减流或者大流量泄水的,水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发布有关信息。《办法》规定,在航船舶应当依规定在停泊区停泊;除自然灾害、船舶故障等紧急情形外,船舶不得在小清河通航水域内抛锚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通航安全的活动。小清河入海口潍坊寿光港附近部分河段为商渔共用航道,河道较窄、弯多流急,通航环境复杂,针对此情况,山东海事局一方面加强水上船艇巡航和电子巡航,依法劝离影响航道通航安全船舶,另一方面召开航行安全专题座谈会,组织志愿服务队发放宣传材料,营造航行安全良好氛围,全力维护了航道良好通航环境和秩序。

  三是要求建立通航安全管理机制。《办法》规定,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水行政主任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建立汛期通航管理机制,统筹防洪安全与航运安全。当水位低于航道最低通航水位,或遇有恶劣天气、水上交通事故等对航行安全有较大影响的情形,海事管理机构能采用限时航行等临时管制措施,并发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