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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4-01-19 来源:常见问题

  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大厅(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55号王府世纪写字楼308室)

  中国公民、法人均能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数量不限(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作为发起人,也不能成为会员,但应当在拟成立的社会团体活动地域、领域内具有社会认知的代表性。)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除工作特殊需要外,退(离)休领导干部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

  (2)有少数的会员:个人会员50个(含)以上,或者单位会员30个(含)以上;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50个(含)以上;会员要在本社团业务领域内具有广泛代表性;

  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范围是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国务院授权的组织(详见《民政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民发〔2004〕41号,《民政部关于国务院授权中国法学会作为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民发〔2007〕43号),《民政部关于国务院授权全国工商联作为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78号,《民政部关于国务院授权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作为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0号)。

  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能应当涵盖拟成立社会团体的经营事物的规模,并能够对拟成立社会团体进行业务指导。

  社会团体经营事物的规模涉及多个部门的,可以根据主要的经营事物的规模确定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自身的需求征求其他相关单位的意见。

  (1)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经营事物的规模、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2)全国性社会团体名称可以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跨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和地方性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上述字样;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具体程序为:

  (3)发起人在收到通知后3个月内,开展成立工作,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

  (4)发起人在成立工作完成后,在“中国社会组织网-社会组织网上办事大厅”上填报成立登记材料;

  (5)网上填报材料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检查通过后,发起人打印相应纸质材料,并经业务主管单位盖章后,向我部提交;

  (7)社会团体成立后,在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申请刻制印章,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中心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在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办理完毕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以下材料中,带有编号的表格均可从“中国社会组织网-办事服务平台-表格下载”中直接下载,无需登录。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各材料均为一式两份,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内容写明:成立该社会团体的必要性,包括拟成立社会团体经营事物的规模所属领域的基本情况、存在的主体问题和成立该社会团体的意义,社会团体名称专业性较强的,须对名称作出说明;拟成立的社会团体基本情况,包括宗旨、经营事物的规模、拟任理事长、活动资金及其来源、住所、拟发展会员及分布情况等

  ·写明同意该社会团体成立并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承担对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加盖国徽章

  ·须由提供住所的单位或个人出具使用证明,并提供住宿产权证复印件,若为租赁的,还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写明拟捐赠金额、作为拟成立的该社会团体的活动资金,承诺该资金为捐赠者的合法财产,捐赠人签字或者捐赠单位盖章

  ·每张备案表中须加盖本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人事章,并注明在社会团体的拟任职务,背面附本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正反面正常尺寸复印

  ·名单后应附上所有会员的回执,个人会员回执须由本人签字,单位会员回执须加盖单位印章

  ·承诺在社会团体成立后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并本人签字,加盖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社会团体开立银行账户后,可以办理验资资金划入该账户事宜,须提交材料如下(原件一式一份):

  如出现社会团体申请成立未获批准或办理验资手续不合规范等情况,可办理验资资金退回事宜,资金原路径退回,须提交材料如下(原件一式一份):

  2.个人账户申请退资的还须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正反面正常尺寸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