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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来我国抗灾减灾的经验及其启示

发布时间:2024-03-07 来源:新闻动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辽阔,人口众多,环境复杂,部分地区自然气候、水文地理条件严酷,所以我国遭受的自然灾害强度大、分布广、种类多,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全国范围内仅气象、洪水、海洋、地质、地震、农作物病虫害、森林灾害等七大类自然灾害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0年代平均每年约480亿元,60年代平均每年约570亿元,70年代平均每年约590亿元,80年代平均每年约690亿元,90年代前5年每年约1190亿元,其中1994年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800多亿元”。 特别是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物质财富的积累在迅速上升,但是相应地,灾害所带来的损失也随之加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和人民政府很看重抗灾斗争和救灾减灾工作,每年都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控制了自然灾害的发生和危害,从而减轻了自然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的威胁。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抗灾减灾工作已经慢慢的变成为国民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机制之一,为推动我们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持续进步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仅以抗震、抗洪和2003年抗击“非典”为例,试图说明建国以来党和政府抗灾减灾指导方针的变化、抗灾减灾的经验以及带给我们的启示。

  建国以后,在中央历次发布的文件与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报告中,不止一次地讨论过抗灾救灾的方法问题。中央人民政务院指出:“大多数人的力量尤其是大多数人有组织有领导的力量,实行生产自救和互助,其力量是无穷的。”灾区要“因地制宜,恢复与发展副业和手工业”,“帮助灾区逐村逐户定出生产自救计划,组织起来,取长补短,有无相剂”,“开展节约互助运动”。 建国50多年来,虽然各个时期的政治、经济发展形势不同,但我国抗灾救灾工作方针的基本精神是一贯的,其核心内容始终是坚持生产自救,即通过恢复和发展灾区的生产,克服自然灾害带来的困难。新中国的抗灾救灾工作方针与旧中国几千年来的救灾办法迥然不同,主要有如下几个基本点:

  第一,组织生产自救,节约渡荒。遭受自然灾害以后,灾民生活困难,确实需要国家救济,但一时的救济毕竟是有限的,国家财力不可能满足全部需要,频繁、单纯的救济又容易助长灾民的消极依赖思想,形成恶性循环。因此,“依靠群众,依靠集体力量,生产自救为主,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这是救灾工作历来采取的根本方针。这个方针的要点有二:一是充分发动群众。群众发动起来,救灾渡荒的力量大,办法多。靠群众,靠集体经济组织,自力更生,节约渡荒,而不是单纯依赖国家救济。二是救灾要从积极方面着手,首先抓生产。发展生产,增加收入,就更有力量渡过灾荒。救济也要与扶持灾区生产相结合,使救济粮款发挥更积极的作用,而不是单纯的救济。” 俗话说“成由节俭败由奢”,遭受自然灾害之时,只有自力更生、发展生产、注意勤俭节约、增加收入才能治穷致富,从根本上解决因灾荒带来的困难。

  第二,依靠群众,依靠集体。自然灾害具有强大的破坏力,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当遭受自然灾害,给灾区人民带来很多困难之际,仅仅依靠灾民自身的力量是不足的,必须依靠集体组织的力量,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动员群众互助互济,共同渡过灾荒。对此,中央指示:“灾区的干部和群众,对于生产救灾、节约渡荒是有经验的,各级领导要及时组织经验交流,把生产救灾工作做得更好。”

  第三,国家做必要的救济。遭受自然灾害从而造成生活困难的时候,国家及时给予适当的财、物救济是非常必要的。这既是帮助灾民渡荒的重要力量,又是鼓舞灾民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巨大动力。在自然灾害突然袭击、灾民情绪动荡之际,国家及时拨发救灾款物,无异于雪中送炭,既可以稳定灾民情绪,增强灾民战胜灾荒的信心,又可以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的鱼水关系。近年来,发生自然灾害以后,政府改革了单纯救济的传统模式,在保障灾民吃饭、穿衣、住房、治病等生活前提下,还大力扶持灾民开展生产自救的活动,使救灾工作进一步取得良好效果。

  第四,从“一概谢绝外援”到接受国际社会援助。按照国际惯例,当一个国家或地区遭受自然灾害的时候,其他几个国家的政府和民间可以给受灾国家提供无偿或有偿的帮助,帮助受灾国家或地区战胜困难,尽快挽回灾难带来的损失。建国以来,每当我国遭受自然灾害之际,总有一些国家、国际组织、海外侨胞等表示愿意提供援助或捐赠款物。但建国伊始,我国政府基于当时复杂的国际形势,出于维护国家安全、巩固新生政权的考虑,对国外援助采取谨慎的态度,或婉言谢绝或拒绝。从1949—1980年的30多年中,我国政府始终依靠自己的力量进行救灾工作,仅接受过少数的个人捐赠。为了适应对外开放的新形势,1980年10月在联合国救灾署“今后遇到灾害时不再拒绝该署组织的国际援助”的要求下,我国政府表示“欢迎国际社会向我灾区提供人道性质的援助” ,从而确定了新时期我国在救灾工作中对于接受国外援助和捐赠的方针。

  第五,确定了减灾工作的指导方针。1998年,我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减灾规划(1998~2010)》,其中明确规定了现在我国减灾工作的指导方针是:“为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服务。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和社会进步是深化减灾工作的基础,减灾工作的慢慢地增加又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提供有力保证。要很重视处理好减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坚持减灾工作与经济建设一起抓的原则。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要逐步增强全民的减灾意识,在生产生活设施建设中,都要考虑到减灾,要运用多种手段和措施,大力开展减灾建设,发挥各种减灾工程的整体效益,积极地推进综合减灾工作。把握全局,突出重点。要解决好减灾工作中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集中有限资源,加强重点减灾工程建设和重点地区的综合减灾工作,着重减轻对全局或区域发展影响较大的自然灾害,同时探索减轻其他自然灾害的有效途径。充分的发挥科学技术和教育在减灾中的作用。加强减灾基础和应用科学研究,加快现有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际减灾能力的进程,促进综合减灾能力的提高。减灾教育要将普及教育和专业教育相结合,面向社会,提高全民的减灾知识水平。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必须发挥中央、地方和各行各业的积极性,在政府统一组织和部署下,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企业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共同做好减灾工作。加强减灾国际交流与合作。要积极开展多渠道、多层次的减灾国际交流与合作,一直在改进和完善我国的减灾工作,提高我国在国际减灾领域的地位。” “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标志着我国政府在新时期抗灾减灾指导方针上的重要转变。